金鹏改革创新奖/媒体报道/率先探索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综合改革

率先探索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综合改革

作者: 来源:创新发展研究院 时间:2015-09-28

改革背景:


2013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中央批准,正式确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深圳中院在抓好本级改革的同时,分阶段部署各区法院开展基层试点,逐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司法规律、审与判相统一、权责利相协调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一)审判权力运行主体改革。一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五小类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建立单独薪酬体系,其福利待遇与等级、薪级挂钩,晋升不再依靠行政职级,并且要全部集中于一线办案。

(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一是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体现“让审理者裁判”。二是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把院、庭领导编入合议庭,让优秀法官回归一线。三是压缩管理层级,建立面向合议庭、主审法官团队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合议庭既是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是考核单元、责任单元。四是规范审判监督,建立院、庭长监督权力清单、全程留痕、存卷备查制度,确保监督不缺位不越位。

(三)审判权力运行责任制改革。在权力与主体统一的基础上,围绕“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健全责任评价、责任追究、责任承担机制,推动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推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到实处。


改革创新点:


创新点1: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脱离了沿袭多年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率先在全国法院建立起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分途发展的制度模式,并被中央司改方案吸纳。

创新点2: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在全国法院率先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并实行单独薪酬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法官职业发展通道。

创新点3:法官职业保障。比照深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适当提高薪酬标准,并实行与等级、薪级挂钩的福利待遇制度,迈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破冰之履。

创新点4:审判职权配置理论。率先提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权力配置理论,为改革扫清了理论、认识障碍。

创新点5: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剥离院庭长对未参审案件的审批权限,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还原了审判权作为裁判权独立行使的司法本质。

创新点6: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弱化庭长的层级管理职能,虚化业务庭职能,直接面向审判组织和法官进行管理,压缩了管理层级,缩短了管理链条,提高了审判管理的传动效果。

创新点7:审判监督规范化。在全国法院率先以权力清单方式明确审判监督主体和职权,规范权力边界和程序,既避免了审判监督行为对审判权行使的侵蚀,维护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又确保了监督不缺位、不越位。

创新点8:完善责任体系。在全国法院率先将责任范围由传统的违法审判责任扩展至审判绩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责任层次更清晰,责任体系更丰富。

创新点9:科学的追责机制。组建专门、专业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评查方法,建立常态化评查机制,为相关责任追究部门就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提供独立、公正、权威的意见,在问题发现与责任追究间架起桥梁,并使问题发现和责任追究由被动转变为主动,由偶发个案转变为面向所有案件、所有法官的普适性制度。

创新点10:多元的责任承担形式。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分别确定否定性评价、惩戒性处罚和移送司法处理三类责任承担形式,责任追究更易落到实处。


改革成效:

 


一是法官和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凸显,工作激励效应明显。率先在全国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法官单独薪酬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了职业荣誉感、激发了法官工作积极性。

二是科学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办案责任的约束规制作用逐渐显现。主审法官与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机制得到确立,试点法院院、庭长(含副庭长)人均参与合议庭参审参议案件大幅提升,传统的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被“谁审理、谁裁判”的办案制度代替。扁平化管理模式运转高效的优势得到发挥,明确权力边界、全程留痕使监督制约机制更加科学,促进了审与判统一、权与责一致,办案责任更易落到实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等领导对改革充分肯定,相关改革理论创新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采纳,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数百家媒体对改革进行了专题报道。

三是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办案质量整体保持平稳。改革后各试点法院在结案数量和办案质量方面的成效均十分显著。2014年全市法院以不到全省法院十分之一的法官,办结了全省法院五分之一的案件,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人均结案200件,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倍,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

四是改革综合效应明显,队伍形象、司法公信力有所改善。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整体形象、工作效率和司法作风等方面的评价进一步提升,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不断提高,改革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改革先后入选2014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深圳十大改革创新榜单第一名。在今年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和司法改革给予了高度肯定,市中院工作报告以95.15%的赞成票获得通过,同比去年提高 1.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