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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建议之一:全面审视现有财税体制,加快基础性财税制度的建设

作者:创新院 来源: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 时间:2018-07-03

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组织国内权威专家撰写的《 2017 中国改革报告》于 5 月发布,报告以「改革在路上」为主题,对 2017 年中国改革进行总体评估,对十二个重点领域改革进展进行评估,报告还从过去五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梳理成功经验,最后,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系列建议。


新华网、新华社客户端、人民网、财经等多家媒体均发布消息和刊发了相关报告内容,《 2017 中国改革报告》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 2017 中国改革报告》在全面评估 2017 年改革的基础上,对 2018 年以及未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十条具体建议,今天起,我们将陆续推出部分建议,敬请关注。


文 | 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课题组

正文约 :2568字

预计阅读时间:7 分钟


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很高的目标,并确定了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等三个基本方面的改革框架。


近些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在全面推进营改增,出台了部门资源税、环保税等改革举措。


但中央确定的三个基本方面的财税制度改革创新进展不快,近几年大体上停留在技术层面上的修修补补。


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能适应


——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财税环境;


——我国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环境。


为此,应该按照十九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判断和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大政方针;


以公平共享为取向,将财税改革从技术性完善向不断推出重大改革举措的制度创新转变。


一、大幅度减免税费,让利于企、返利于民,提高人民实际收入水平


这些年来,在我国国民收入结构中,政府收入过高、比重过大、增长幅度太快,这是我国财税体制中首要的制度性、体制性障碍。


多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各级政府以种种理由,通过各种税费、基金等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增加政府收入。


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都远远超过 GDP 的增长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政府逐步演变成追求自身收入的利益主体。


过高的政府收入会


挤占企业的利润和回报,

造成企业税负高、经营成本高、经营困难,

影响企业的活力和持续扩大经营的能力。


同时还会


直接或间接减少广大居民的实际收入,

使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相脱节,

并造成一部分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


因此,财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和事权划分,首先应该需要大幅度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格局,降低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的比重,实行让利于企、还利于民


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免除部分低收入职工的所得税,对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抵扣方式,研究以家庭收入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二是降低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负对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三是降低企业增值税,普遍降低各类企业的经营负担。


当前美国除了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为国内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外,还采取大幅度减税的政策,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振兴制造业的发展。


对此,中国一方面应反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另一方面也要相应降低我国企业的税负,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实行让利于企,放水养鱼的财税政策。


四是取消各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税费,避免企业双重纳税收费


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经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税费是用于支持政府从事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事业。


但在企业合法依规纳税之外,政府又以种种名义,向企业征收类似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各种名义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因此,应该予以取消。


二、以公平共享为取向,利用税收杠杆,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税赋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进入中高收入,正向高收入阶段迈进,居民的财富积累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社会分配收入差距过大及税赋不公的问题日益突出,税收政策是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杠杆进行适当调节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利用税收政策调整不同群体的分配收入,既包括对既有已经形成的税种体系进行完善,又包括新出台一些税种进行更大力度的调节。


尤其是应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这两个主要税种的改革。


比如个人所得税


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反映纳税个人的从业条件、赡养负担等方面的实际差别,实践中既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又不能更好地体现效率。


应当尽快调整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适当提高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累进层级等。


比如房地产税


客观上讲,房地产税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包括产权性质、负税面积、纳税价格、税率水平、居民负税能力等,各地区房价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情况差异也比较大。


主观上讲,对房地产税的设计目标太多,顾虑太多,尤其是更多地把地产税和房产税捆在一起,给房产税的设计和出台带来更大的困难。


假如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区分开来,对不同产权性质如正常的产权房、小产权房、农民宅基地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方式,可能使房地产税的设计思路更清晰,视野更开阔。


此外,随着我国少数居民财富积累的快速增长,为长远缩小社会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的设计和出台,也应该提到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三、出台相应财政改革举措,加大调整中央与地方间财税关系


近几年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导致地方财力严重分化,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有利于缩小、减缓地区财力分化的程度,但这些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地区的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而中西部其他地区财政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挑战。


按照现有的税收体制和财政政策,未来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政府财力、居民福利和经济发展潜力将会进一步扩大。


为此,针对这种地区财税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在兼顾保持东部地区经济活力,调动东部地区积极性的同时,应该对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体制转移支付体制进行适度调整。


逐步实现财税体制、事财权关系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化、法治化,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


逐步解决好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推进有利于地区平衡发展的基础性财税制度的建设。